事故現場 受訪者供圖
白某某的兒子趙先生指認現場
陽光訊(記者 劉金 文/圖)近日,興平市一名教師上班途中騎電動自行車與垂吊在空中的樹枝發(fā)生碰撞不幸身亡,興平市交管部門卻以騎車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條、58條,認定當事人承擔交通事故主要責任,興平市豐儀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次要責任。對此,雙方均對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并向上級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一中學女教師騎車撞樹木身亡
事故當事人的兒子趙先生告訴《陽光報》記者,其母親白某某今年56歲,是興平市豐儀初級中學一名教師,2024年11月12日下午3時31分30秒左右,母親駕駛電動自行車去學校上晚班,沿興平市洛豐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一紙板廠門口南側時,與道路西側路面上的樹木碰撞,致其母親現場死亡、車輛受損。
12月17日上午,記者來到事發(fā)現場,看到事故發(fā)生的路段比較偏僻,除了有一家紙板廠外,周圍都是農田,紙板廠門口南側一棵傾斜的樹上有明顯的撞擊傷口,垂吊在半空中的樹枝用鐵絲捆在樹上。
死者家屬不認可騎車人承擔主要責任
2024年12月5日,興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興公交認字【2024】第610號,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當事人白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條、第58條。興平市豐儀鎮(zhèn)人民政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條第2款。
針對此認定書,趙先生表示,事發(fā)路段并未設置非機動車道,其母親駕駛車輛為國標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不超過25公里,并懸掛藍色牌照,所以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58條,不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且根據事發(fā)現場視頻,事發(fā)時,電動自行車后方有一輛白色SUV從左后越過中線逼近并進行超車,與對面駛來一輛白色面包車錯車,交管部門未查證SUV及對面的白色面包車。
豐儀鎮(zhèn)人民政府也不認可承擔次要責任
12月17日上午,豐儀鎮(zhèn)人民政府黨委副書記王維濤在接受《陽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個事故發(fā)生在我們鎮(zhèn)轄區(qū)內,但和鎮(zhèn)上沒有啥直接的關系,事情發(fā)生后,市上召集教育、交通、公安等部門還專門召開了聯(lián)席會,鎮(zhèn)上就沒有參加這個會。鎮(zhèn)政府在收到這起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對其中承擔次要責任的認定不予認可,已聯(lián)系法務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目前還在走法律程序。
正在走復核程序
據記者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二條,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12月17日下午,興平市交通局宣教科一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事發(fā)路段今年實施了提升改造工程,已在8月份完成驗收,至于道路的產權、養(yǎng)護方面的情況自己也不是很清楚,這起事故的責任,以交管部門的認定為準。
對此,記者聯(lián)系了興平市交通管理大隊事故科楊警官,他表示,該起交通事故當事人已經提出復核,正在按程序依法辦理。目前,截至記者發(fā)稿均未收到相關部門的回復。
蔭律師說法:陜西法苑法律事務所王東海律師認為,白女士騎電動車在鄉(xiāng)村道路上正常行駛,與路面垂吊樹枝發(fā)生碰撞,承擔主要責任明顯過重。王東海建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71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據此,如死者家屬不服該事故認定書,可依法提起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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